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383號原告天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勝坤 訴訟代理人 鄭雨昇 律師被告 莊朝貴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安裝再生能源裝設工程款新台幣(下同)89,000元,被告主張因安裝瑕疵衍生損害賠償,主張抵銷上開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綜上,本院認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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