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 余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樂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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