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馮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