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 陳文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明麗莎企業社 陳素敏 │第一商業銀行 佳里分 │陳文長│102年6月22日│100,000元│DA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