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170號債權人 謝玉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佳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及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日,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