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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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68號原告 李月娥 被告 吳陳 伴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