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邱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葉鴻魁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