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9號上訴人 姚俊豪
楊欣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念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