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 林家祥 被告 李良榮
梁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