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9年1月8日上午9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