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丙○○
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高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