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潘立晨
欽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潘立晨、 潘欽祥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立晨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潘欽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5,82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5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潘立晨於民國106年01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15,8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潘欽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9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立晨、潘│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115826│欽祥│2月26日起│5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立晨、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826│欽祥│1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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