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59號聲請人 林美玲 (即 林松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5││├──┼───────────────┼────────────┼────┼───┤│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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