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24號聲請人 李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鈺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