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品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昂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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