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金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元鴻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