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奇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奇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奇霖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附表編號13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17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存卷可憑,可知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內部界限(
310日)之拘束,惟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時之外部界限即為120日,本次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已逾外部界限之120日,是應於各刑之最長期(拘役70日)以上至120日間擇定其應執行刑,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109年9月
3日至109年12月27日間,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拘役50日,│109年10│臺灣高雄│109年12│臺灣高雄│110年1││││如易科罰金│月7日│地方法院│月7日│地方法院│月6日││││,以新臺幣││109年度││109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38││簡字第38│││││算1日││55號││55號││├─┼───┼─────┼────┼────┼────┼────┼────┤│2│竊盜│拘役55日,│109年10│臺灣高雄│110年1│臺灣高雄│110年3││││如易科罰金│月10日│地方法院│月25日│地方法院│月2日││││,以新臺幣││109年度││109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41││簡字第41│││││算1日││78號││78號││├─┼───┼─────┼────┼────┼────┼────┼────┤│3│竊盜│拘役70日,│109年12│臺灣高雄│110年3│臺灣高雄│110年4││││如易科罰金│月7日│地方法院│月17日│地方法院│月21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80││簡字第80│││││算1日││7號││7號││├─┼───┼─────┼────┼────┼────┼────┼────┤│4│竊盜│拘役20日,│109年11│臺灣高雄│110年2│臺灣高雄│110年3││││如易科罰金│月27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24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53││簡字第53│││││算1日││4號││4號││├─┼───┼─────┼────┼────┼────┼────┼────┤│5│竊盜│拘役30日,│109年10│臺灣高雄│110年3│臺灣高雄│110年4││││如易科罰金│月27日│地方法院│月17日│地方法院│月2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70││簡字第70│││││算1日││0號││0號││├─┼───┼─────┼────┼────┼────┼────┼────┤│6│竊盜│拘役20日,│109年9│臺灣高雄│110年3│臺灣高雄│110年4││││如易科罰金│月8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43││簡字第43│││││算1日││1、570││1、570│││││││號聲請書││號聲請書│││││││僅載110││僅載110│││││││年度簡字││年度簡字│││││││第431號││第431號│││││││,應於補││,應於補│││││││充)││充)││├─┼───┼─────┼────┼────┼────┼────┼────┤│7│竊盜│拘役30日,│109年11│臺灣高雄│110年3│臺灣高雄│110年4││││如易科罰金│月13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43││簡字第43│││││算1日(聲││1、570││1、570│││││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號聲請書│││││拘役20日,││僅載110││僅載110│││││應予更正)││年度簡字││年度簡字│││││││第431號││第431號│││││││,應於補││,應於補│││││││充)││充)││├─┼───┼─────┼────┼────┼────┼────┼────┤│8│竊盜│拘役45日,│109年11│臺灣高雄│110年4│臺灣高雄│110年5││││如易科罰金│月14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8日││││,以新臺幣││109年度││109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90││簡字第90│││││算1日││1號││1號││├─┼───┼─────┼────┼────┼────┼────┼────┤│9│竊盜│拘役15日,│109年12│臺灣高雄│110年4│臺灣高雄│110年5││││如易科罰金│月27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8日││││,以新臺幣││109年度││109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90││簡字第90│││││算1日││1號││1號││├─┼───┼─────┼────┼────┼────┼────┼────┤│10│竊盜│拘役25日,│109年10│臺灣高雄│110年4│臺灣高雄│110年5││││如易科罰金│月30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6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33││簡字第33│││││算1日(聲││5號││5號│││││請書誤載為│││││││││拘役30日,│││││││││應予更正)││││││├─┼───┼─────┼────┼────┼────┼────┼────┤│11│竊盜│拘役30日,│109年10│臺灣高雄│110年4│臺灣高雄│110年5││││如易科罰金│月31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6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33││簡字第33│││││算1日(聲││5號││5號│││││請書誤載為│││││││││拘役25日,│││││││││應予更正)││││││├─┼───┼─────┼────┼────┼────┼────┼────┤│12│竊盜│拘役15日,│109年11│臺灣高雄│110年4│臺灣高雄│110年5││││如易科罰金│月18日│地方法院│月23日│地方法院│月26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33││簡字第33│││││算1日││5號││5號││├─┼───┼─────┼────┼────┼────┼────┼────┤│13│竊盜│拘役35日,│109年9│臺灣橋頭│110年5│臺灣橋頭│110年7││││如易科罰金│月3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52││簡字第52│││││算1日││4號││4號││├─┼───┼─────┼────┼────┼────┼────┼────┤│14│竊盜│拘役10日,│109年9│臺灣橋頭│110年5│臺灣橋頭│110年7││││如易科罰金│月26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52││簡字第52│││││算1日││4號││4號││├─┼───┼─────┼────┼────┼────┼────┼────┤│15│竊盜│拘役45日,│109年11│臺灣橋頭│110年5│臺灣橋頭│110年7││││如易科罰金│月14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52││簡字第52│││││算1日││4號││4號││├─┼───┼─────┼────┼────┼────┼────┼────┤│16│竊盜│拘役55日,│109年11│臺灣橋頭│110年5│臺灣橋頭│110年7││││如易科罰金│月14日│地方法院│月20日│地方法院│月8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52││簡字第52│││││算1日(聲││4號││4號│││││請書誤載為│││││││││拘役44日,│││││││││應予更正)││││││├─┼───┼─────┼────┼────┼────┼────┼────┤│17│竊盜│拘役40日,│109年9│臺灣高雄│110年6│臺灣高雄│110年8││││如易科罰金│月17日│地方法院│月25日│地方法院│月10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17││簡字第17│││││算1日││72號││72號││├─┼───┼─────┼────┼────┼────┼────┼────┤│18│竊盜│拘役40日,│109年12│臺灣高雄│110年6│臺灣高雄│110年8││││如易科罰金│月23日│地方法院│月25日│地方法院│月10日││││,以新臺幣││110年度││110年度│││││1,000元折││簡字第17││簡字第17│││││算1日││72號││72號││├─┼───┴─────┴────┴────┴────┴────┴────┤│備│1、編號1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註│元折算1日。│││2、編號13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17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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