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金龍
包進發郭義成吳建清吳福順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