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偉智
王先後
黃瑄玟
劉奕其 (原名 劉岱靈 )
鄭安君
一、債務人方偉智、王先後、黃瑄玟、劉奕其(原名劉岱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方偉智、鄭安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