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育同 即 郭愛珍 之繼承人、 林宜雯 即郭愛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林育同」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