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護字第15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鄭○○(性別年籍詳卷)自民國97年4月3日15時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