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01號、96年度毒偵字第99號、第101號、第102號、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叁陸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有標示HR(+)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柒肆公克,純質淨重零點叁肆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