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藥事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8日犯藥事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0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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