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王雅惠 被告 陳福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13號、113年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德鑫
法官黃麗竹
法官黃品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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