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倪光輝 相對人 倪有康 最後關係人 倪榮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白恩惠代理人 徐楓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倪有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倪有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倪有康為聲請人之父,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未返國,因失蹤人具榮民身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譽國民之家曾於101年7月10日接到大陸通報失蹤人已死亡,惟未獲取得死亡證明,是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多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倪有康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弟、相對人之子倪榮輝證述之內容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而向新竹○○○○○○○○○○○○○○○○○、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就醫紀錄,亦均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各該機關回函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10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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