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遭警查獲後,就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於警詢、偵訊中均坦認不諱,全力配合調查,請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既無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亦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情事,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公訴人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為由,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重罪,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9年2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惟審酌本案既已辯論終結,並考量被告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全部犯罪事實之態度,被告陳報本案相關情節及家庭狀況等情,本院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適當,爰准予被告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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