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債權人 陳錫勳 上列債權人陳錫勳因與債務人長昇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錫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元」與聲請狀附表共六筆之總金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
二、台端另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長昇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峯恭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