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20號、107年度執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嘉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7至10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6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3、5、7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何嘉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4年10月16日│105年2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91號│偵字第3779號│偵字第102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審易字││事實審││第435號│第752號│第2264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8月23日│105年9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易字第││判決││第435號│1660號│1269號││├────┼────────┼────────┼────────┤││判決│105年4月25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45號│執緝字第215號│執字第3123號│││(已執畢)│(聲請書誤載為10│(已執畢)││││5年度執字第1808│││││3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4日│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11號│偵字第27907號│偵字第233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105年度審易字│106年度簡上字││事實審││第492號│第3886號│第165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0日│106年7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105年度審易字│106年度簡上字││判決││第492號│第3886號│第165號││├────┼────────┼────────┼────────┤││判決│106年3月13日│106年4月10日│106年7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600號│執字第6699號│執字第12906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4年12月20日│105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26號│偵字第13448等號│偵字第13448等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105年度易字│105年度易字││事實審││第1066號│第1558號│第1558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3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105年度易字│105年度易字││判決││第1066號│第1558號│第1558號││├────┼────────┼────────┼────────┤││判決│106年8月29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28號│││執助字第1880號│(編號8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3次)│││├────────┼────────┼────────┼────────┤│犯罪日期│105年4月17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48等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事實審││第1558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判決││第1558號││││├────┼────────┼────────┼────────┤││判決│106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度執│││││字第1328號│││││(編號8至10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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