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科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科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科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8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2年5月。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至8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該犯罪本質上為藥物濫用行為,過度長期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對於毒癮之戒斷並無實益,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本院認為上開應執行刑之宣告,已足以幫助受刑人戒斷毒癮,應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科達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二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12.01│①106.06.21│106.03.28(原聲請書所││││②106.08.09│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06.03.31,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2號│年度毒偵字第4633、472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7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13號│106年度簡字第1451號│107年度簡字第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1.30│106.12.29│107.01.1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13號│106年度簡字第1451號│107年度簡字第62號││決├────┼───────────┼───────────┼───────────┤││判決確定│106.12.25│107.01.24│107.02.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62號│年度執字第3478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667號││││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至3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1至4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28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6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9.14│106.12.10│106.12.25│├──────┼───────────┼───────────┼───────────┤│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3號│年度毒偵字第601號│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7號│107年度簡字第410號│107年度易字第13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2.12│107.03.28│107.5.25│├─┼────┼───────────┼───────────┼───────────┤│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7號│107年度簡字第410號│107年度易字第1387號││決├────┼───────────┼───────────┼───────────┤││判決確定│107.03.12│107.05.25│107.06.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1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9249號│年度執字第9815號│││1至4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5經本院107年度聲字28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6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1.18│106.09.19││├──────┼───────────┼───────────┼───────────┤│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208號│年度毒偵字第17、20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61號│107年度簡字第5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6.07│107.06.0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61號│107年度簡字第561號│││決├────┼───────────┼───────────┼───────────┤││判決確定│107.07.27│107.07.2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290號(編號7││││至8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