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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