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立縉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德企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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