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保險金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9月5日具狀提起確認保險金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上利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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