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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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72,76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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