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34號債權人 何順市 債權人 藍健銘 債權人 陳宏榮 債權人 陳宏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債務人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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