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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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中選任辯護人趙培皓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審理時,經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有該日筆錄在卷可稽。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前開規定,將原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回復以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