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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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8號債權人 賴文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煒恩 即 徐詩凱 之繼承人、 徐語妡 即徐詩凱之繼承人、 鄭晴文 即徐詩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徐詩凱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徐詩凱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