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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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債權人馬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秋蓉張昭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㈡確認「黃秋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秋蓉為連帶保證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
正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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