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7號債權人 李財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正忠 、 許張秀敏 、 許祈輝 、 許成濃 、 許恆源 、 許智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許正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