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姵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共壹點參玖伍捌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邱姵綾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4年度偵字第28765號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毛重1.706公克、0.395公克),鑑驗後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未發現持有之嫌疑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可資參照。從而單獨宣告沒收,僅於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以防衛社會利益,兼顧訴訟經濟。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均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而法院就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並有無本案業經起訴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之用,尚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事項(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本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三、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與同案被告鄭青萍為警於104年10月13日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共10包及愷他命1包,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05年8月23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8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所查扣之上開毒品中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3540公克,驗餘淨重1.2827公克)、黃色結晶1包(淨重0.141.公克,驗餘淨重0.113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7頁鑑定書之編號3、4)。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除於鑑定時取樣甲基安非他命已於鑑定時用盡,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2827公克、0.1131公克(共計1.3958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2紙,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所查扣之毒品,除愷他命外,分別經法院另案判決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