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謝凱愈
賴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峯銘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謝凱愈、賴寶珠二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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