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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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949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威庭 與應召集團成員 林建志 、 劉玟君 、 陳炳宏 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應召集團成員(林建志、劉玟君、陳炳宏及其他成員另經警追查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先由陳炳宏及其他集團成員通知林建志、劉玟君及乙○○附表一所示女子之年籍與提供性交易服務項目等資訊,林建志、劉玟君則向址設花蓮縣○○市○○○路○○○號「富堡汽車旅館」預訂容留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大陸地區成年女子從事性交易之房間,乙○○則向前開旅館預訂容留附表一編號1所示泰國籍未成年女子(查獲時17歲,無證據證明乙○○知悉其實際年齡)從事性交易之房間,並由乙○○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女子相片、國籍、暱稱、年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用及時間等足以引誘、暗示不特定男客可與附表一所示女子為性交易之訊息,並上傳刊登在捷克論壇網站,且分別以暱稱「YOYO」、「桃之月」在該網站刊登其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mk520888」、「qoo78201」,供不特定男客詢價聯絡,並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待男客與其連繫後,並負責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將其與男客議定之性交易內容(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大陸地區成年女子部分)向劉玟君回報,再由劉玟君以LINE之帳號「百思不得其姐」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予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大陸地區成年女子;並由乙○○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微信之帳號「SINGLETON12」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予附表一編號1所示泰國籍未成年女子,使附表一所示女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從事性交易,及向男客收取費用,乙○○另負責向附表一所示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及補充性交易所需之衛生紙、保險套及潤滑液等用品,並就其媒介性交易之男客支付之性交易費用每位可獲取新臺幣(下同)200元報酬,就其補充性交易用品每日可獲取500元報酬,以此方式營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PIMDEELAKKHANAWAN、 鄧雷萍 、 鄧華君 、 譚林蘭 及 錢敏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 徐睿謙 、 江晉宇 及 張哲銓 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告以微信APP與富堡汽車旅館櫃檯對話內容翻拍照片30張
、被告製作如附表所示女子性交易訊息翻拍照片5張、被告持用手機捷克論壇畫面及LINE帳號截圖照片11張、被告與集團成員LINE群組翻拍照片1張、被告與男客對話內容翻拍照片6張、被告手機微信帳號翻拍照片1張、被告與證人PIMDEELAKKHANAWAN在微信群組對話照片18張。
㈣被告與陳炳宏間微信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及語音通話譯文10張
、現場蒐證帳片11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6份。
三、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由本院改行協商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
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第
1項、第3項。
五、附記事項:㈠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基於一
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由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罪之法條文義觀之,難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預定該項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媒介行為在內;且圖利媒介性交之情況,不一而足,多次媒介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又數行為如無從認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亦難認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如遽以接續犯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僅成立一個罪名,難認與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相符,自應回歸本來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自屬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在同一地點,於密接時間內,媒介同一女子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應認係於密接之時、地,同一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是被告就此部分媒介同一女子性交易之行為,應各論以一罪;而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彼此間已具有獨立性,自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扣案除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外,尚有蘋果牌手機1支、筆電1
台等物,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自陳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復未舉證上開之物與本案之關聯性與沒收之必要性,且亦非雙方協商合意之內容,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敬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受媒介之應召女│國籍│被告所為犯行│││││子姓名/暱稱│││├──┼───────┼───────┼───────┼──┼─────────────┤│1│108年3月2日│址設花蓮縣花蓮│PIMDEE│泰國│1.預訂左列套房後,容留左列│││至同年月5日│市○○○路101│LAKKHANAWAN/琪││女子在該套房從事性交易。││││號「富堡汽車旅│琪││2.製作相片、國籍、暱稱、年││││館」232號房│││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用及時間等性交易訊息。│││││││3.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並│││││││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4.向左列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5.補充性交易用品。│├──┼───────┼───────┼───────┼──┼─────────────┤│2│108年3月5日│址設花蓮縣花蓮│鄧雷萍/ 希希 │大陸│1.製作相片、國籍、暱稱、年│││13時許│市○○○路101││地區│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號「富堡汽車旅│││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館」233號房│││用及時間等性交易訊息。│││││││2.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並│││││││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3.向左列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4.補充性交易用品。│├──┼───────┼───────┼───────┼──┼─────────────┤│3│108年2月26日│址設花蓮縣花蓮│鄧華君/小米│大陸│1.製作相片、國籍、暱稱、年│││至同年3月5日│市○○○路101││地區│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號「富堡汽車旅│││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館」219號房│││用及時間等性交易訊息。│││││││2.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並│││││││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3.向左列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4.補充性交易用品。│├──┼───────┼───────┼───────┼──┼─────────────┤│4│108年3月5日│址設花蓮縣花蓮│譚林蘭/ 徐可 │大陸│1.製作相片、國籍、暱稱、年││││市○○○路101││地區│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號「富堡汽車旅│││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館」210號房│││用及時間等性交易訊息。│││││││2.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並│││││││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3.向左列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4.補充性交易用品。│├──┼───────┼───────┼───────┼──┼─────────────┤│5│108年2月26日│址設花蓮縣花蓮│錢敏/ 波多野 │大陸│1.製作相片、國籍、暱稱、年│││上午至108年3│市○○○路101││地區│齡、內衣罩杯尺寸、可提供│││月4日下午│號「富堡汽車旅│││性服務之方式、性交易之費││││館」225號房│││用及時間等性交易訊息。│││││││2.與男客議定性交易內容,並│││││││以英文傳送與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價格等訊息。│││││││3.向左列女子收取性交易費用│││││││。│││││││4.補充性交易用品。│└──┴───────┴───────┴───────┴──┴─────────────┘附表二:
┌───────┬───┐│扣案物名稱│數量│├───────┼───┤│三星手機│2支│├───────┼───┤│存摺│4本│├───────┼───┤│帳冊│2本│├───────┼───┤│保險套│1箱│├───────┼───┤│潤滑液│1箱│├───────┼───┤│交易帳單│20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