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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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湘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就逾期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依百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本件聲請人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顯已逾越上開約定。是就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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