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訴人 林佳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洪翊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