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羅 劉春美 被告 謝彩玉 上列原告 羅劉春美 與被告謝彩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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