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宇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