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誠選任辯護人黃清濱律師
呂超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美騰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誠選任辯護人黃清濱律師
呂超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