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少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106年度審簡字第55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鍾少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量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另就被告施用殘餘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至就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之扣案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6個宣告沒收。細究原審量刑業就判決時之具體情事詳加整體觀察、綜合研判,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偏執一端,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僅係戕害自己之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被告智識程度較低,而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實屬自戕身心健康之行為,懇請能重新審理給予被告一次醫學治療與心理矯治及自新機會,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被告業經起訴後,仍得以戒癮治療代替刑罰之規定,且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以戒癮治療為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乃檢察官專有之權限,法院無從諭知以戒癮治療替代刑罰之執行,而僅能就檢察官起訴所指之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經查,被告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10月2日執行完畢,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30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16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9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03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42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02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4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檢察官因之依法提起公訴,原審據以論罪科刑,於法均無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審未論及為何以刑罰代替醫療以戒癮處置,難認有據。
四、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且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予評斷。查原審就被告本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已論敘說明被告係累犯,經審酌與被告量刑有關之一切情狀後,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已如前述。堪認原審已以行為人即被告之責任為基礎,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宣告刑及執行刑之量定,並未失之過重,而其所量定各該罪之宣告刑及執行刑,亦均未逾越法定刑度,難認有何輕重失衡、失之過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核係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不符比例原則等不當情形。被告前揭上訴意旨所指,僅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既未依據卷內既有之訴訟資料提出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空言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本院送達證書1紙為憑(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9頁),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彤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徐雍甯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