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陳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1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嘉彤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34萬7,165元)1利息34萬7,165元99年11月8日113年5月1日(13+176/366)8.85%41萬4,187.76元2違約金34萬7,165元99年12月9日100年6月6日(180/365)0.885%1,515.16元3違約金34萬7,165元100年6月7日113年5月1日(12+330/366)1.77%7萬9,278.26元小計49萬4,981.18元合計84萬2,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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