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風燕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李建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風燕茹與不詳之詐騙犯罪者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某時許,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型行動電話SIM卡後,該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開門號作為接收簡訊驗證碼所用,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註冊附表所示蝦皮會員帳號,並據以取得附表所示一次性購物虛擬帳號後,於111年8月31日17時許,佯稱樂天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 陳重安 ,並詐稱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其遭列為超級會員,每月需支付新臺幣(下同)1200元,如無加入意願,需要配合取消云云,致告訴人陳重安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隨即再以取消消費為由,將陳重安匯款退回對應之蝦皮錢包。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被告所涉追加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所涉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53號、第5915號、第8193號、第10305號、第11202號、第12295號、第1229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屬原起訴犯罪事實之擴張,而該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3號判決在案,故本件追加起訴,即屬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表】編號門號蝦皮公司會員帳號/註冊時間據以取得之一次性購物虛擬帳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㈠0000000000sarah7745111年8月31日14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31日19時43分1萬9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31日19時44分1萬9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31日19時45分1萬9996元㈡0000000000cindy1886111年8月31日14時44分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31日19時46分1萬9996元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31日19時47分1萬9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