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85號聲請人 鄭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富力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富力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北市政府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發府產業商字第1134776340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富力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